监事会约谈了两名财通证券员工,称其未能严格遵守职业标准。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7日电 浙江省证监局近日发布对杨宇采取监管对话措施的决定和对彭宇采取监管对话措施的决定。经查,杨宇先生在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未严格遵守职业规范,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及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浙江省证监局决定对杨宇先生采取监管约谈措施,并记入股票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调查发现,彭宇先生在财通证券有限公司工作时,未严格遵守职业规范,违反规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浙江省证监局决定对鹏宇采取监管约谈措施,并将其记入股票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原文如下。关于对杨宇先生采取监管约谈措施的决定:经调查,您在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未严格遵守职业规范,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局决定根据《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其采取监督约谈措施。并按照浙江省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参加监管约谈。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审查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省证监局采取措施的决定》 2026年2月24日对彭宇先生的监督约谈:经调查,您在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存在不严格遵守职业规范、违规行为的情况。修改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局决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其采取监管约谈措施,并将其记入股票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按照浙江省证监局规定的时间参加监管约谈。如果您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查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实施。浙江省公安厅国家监管总局 2026 年 2 月 24 日
(编辑:加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