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关事项的解释及答复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 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近期,一些网络媒体和网友聚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各种质疑。对此,记者联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办公室,希望法工委就网络舆情反映的一些关切和问题作出必要解释。法制委负责人从以下五个角度进行了解释和解答。一、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修正案草案并公布。2023年8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 In June 2024, the 10th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14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held a second review of the proposed amendment to the Public Security Management and Punishment Law.修改后的草案已两次在全国人大网站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In the second draft, provisions regarding sealing of records of public safety violations apply to minors, including all types of public security violations committed by minors. In June 2025, at the 16th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14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the bill to revise the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ve Sanctions Law was considered for the third time. Interested parties noted that theIntroducing a record sealing system for public security violations will help alleviate and avoid the situation of “one punishment, one life detention” and will also help provide some practical experience for establishing a今后对轻微犯罪实行封存制度。我们建议这部法律明确规定治安违法行为的封存制度。因此,参照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等法律规定的表述,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后续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经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后,成为现行法律,计划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法案通过后即为法律,依法公布实施。自修订后的公安部颁布以来自2025年6月27日起至2025年11月27日止,未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提出异议。 2、关于“少爷抽的是什么烟?”最近,评论中出现了一个问题:“哪个年轻人抽烟?”时代.平等であり、これは宪法で定められた基本原则です。国内立法、法执行、司法、法外のあらゆるにおける法の支配の取り组みにおいては、いかなる组织または个人も宪法および法律を超える特権を有することはできません。一切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必须依法追究。宪法、立法法、有关组织法、有关议事规则等法律为立法活动和活动提供全面、系统的规定,为立法活动和活动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立法工作不应受到任何特殊利益集团、组织和个人的不当影响。 3.中文に关する情报管理のための措置であり、惩罚措置ではない。治安执法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目标是对违法治安信息进行必要的管理和规范,减少和避免对受处罚人员的“一次性处罚、无期徒刑”。密封并不意味着删除或删除记录。相关违法信息仍被记录,但不能主动查阅、提供或披露。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密封记录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或者披露,并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第一个是,除非国家相关机构需要询问案件的处理情况,第二个是例外。其次,除非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查。第一百三十六条还规定,依法进行调查活动的,必须对违法记录予以保密。 4.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适用关系。各种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法所适用的行为,是指不属于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对此作出了基本规定。提交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照刑法的规定负刑事责任。在司法执法活动中,将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作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是适用法律的错误,必须予以纠正。相反,这也是对法律的误用,必须予以纠正。在两法关系中,有三类情况需要注意。第一类情况:有些行为属于刑事案件,比如故意杀人,但是其行为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问题。第二种情况:有些行为,如吸毒等违法行为,属于违法公共安全问题,不构成刑事犯罪,必须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适用刑法并没有什么错。第三种情况:有些行为在《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行为特征进行了规定或说明,如《刑法》第353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5条等。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核实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要不构成犯罪,就应当予以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制定。 5、关于“封存吸毒记录” 根据我国法律制度,吸毒属于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治安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封存治安违法行为记录的适用范围也包括吸毒。也有意见对“封存药品记录”问题表示担忧和困惑。关于这一点,从以下几点进行说明。首先,国家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刑法第六章第七节对毒品犯罪和刑罚作出了明确规定。共有12起犯罪事件。其中,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国家惩治打击毒品犯罪的态度、措施和制度没有任何变化。依法治国、禁毒力度并未减弱。日本是世界上对毒品相关犯罪处罚最严厉的国家之一。第二,国家打击毒品的基本对策,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加强戒毒治疗措施。根据我国法律制度,吸毒不属于犯罪行为,而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必须受到公安人员的处罚。但如果进一步想一想,无论对吸毒者采取什么样的惩罚,除非能够促使他们戒毒,否则其重要性和实际效果都是有限的。药物滥用治疗的目标是戒毒,但难点也在于戒毒。我国历来高度重视药物治疗,发展了稳健有效的药物治疗。我们建立了制度和相关工作机制。 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l 人大颁布了《禁毒法》,明确规定了禁毒措施。 2011年6月,国务院制定了《药品戒毒条例》,进一步规定了药品戒毒措施。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有与毒品戒毒相关的规定。 《禁毒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禁毒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日本的戒毒措施分为自愿戒毒、社区戒毒(3年)、强制隔离戒毒(2年,可能延长1年)、社区康复(3年)。国家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毒、教育、救助。鼓励排毒v戒毒所和公安机关对吸毒者原有的吸毒行为不予处罚。对发现吸毒人员的,有关机构必须依法登记,纳入戒毒工作范围,采取戒毒措施,定期检查,提供戒毒治疗,对吸毒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对于戒烟3年未复发者,不再实行动态控制。第三,国家对吸毒人员的信息始终进行控制。 《戒毒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戒毒人员的个人信息必须依法保密”。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泄露吸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毒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条和《戒毒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吸毒人员在入学、就业、就业等方面不得受到歧视。请你们加强社会保障,为有关人员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因此,吸毒戒毒人员的相关信息一直受到控制和保密,不属于政府公开信息。有关机构和部门媒体在报道和宣传戒毒工作时,必须对与吸毒人员有关的内容进行非个人化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治安违法行为记录的处理。事实上,多年来我国在戒毒信息、吸毒信息管控方面的做法和做法并没有改变。关于吸毒人员和吸毒人员信息的管理,禁闭措施实施前后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两类例外,是对现行相关信息管理措施的完善。最后,我谨借此机会感谢媒体、网友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关心和支持国家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
(编辑:项小斌)